天作之合
原著:Harold Camping
序言
如果我们将现今的教会与50年前的教会作一比较,我们会大吃一惊,因为看到一个最可怕的现象。那就是50年前教会中实际上从未发现过离婚事件,离婚几乎是从未听说过。当然在文化界有一些激进人物,那时他们也离婚。
但如今,没有一个教会中不存在打算离婚的人,不仅是普通的信徒离婚,而且执事、长老和牧师也离婚,离婚已是司空见惯的事。简单地说,婚姻习俗已经变得混乱不堪。
怎么会发生这一切的呢?是50年前教会对圣经中有关结婚和离婚的律法理解不对吗?今天的教会容忍离婚,认为他们的行为有圣经的依据,马太福音19:9不是说淫乱是离婚的理由吗?哥林多前书7:15不是说一个离了婚的人就不再受另一方的约束,所以他就可以自由地再婚吗?圣经中确实可以找到一些有关离婚、甚至离婚后再婚的经文。
由于现今这种状况与50年前差距如此严重,而且影响广泛,所以有必要查考一下圣经中有关该主题的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事情已经变得很糟糕。在过去的50年中,婚姻的基础受到了严重的动摇,几乎没有一个教会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人已经离婚,有些人正打算离婚,在这种不幸婚姻的家庭中,孩子们蒙受的伤害是难以形容的。
伴随着家庭的破裂,同时出现的是压倒一切的对性放荡和性变态的追求。真的,看来要把所多玛迁来,作为堕落和私欲的首都。我们的世界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可怕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婚姻对家庭至关紧要,而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也是任何一个或者说每一个国家的奠基石。如果家庭遭到破坏,那么那个国家的毁灭也就为期不远了。所以务必要找到这个可怕的席卷世界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本书中,我们从圣经是绝对真理这个原则出发,并坚持这一原则。而我们对圣经原则的理解可能是错误的。作为基督徒,我们有责任寻求真道,发现全部的真理。由于神讲了许多有关婚姻的话,我们要十分仔细地查考圣经中所有有关该主题的经文。在做这件事的时候,我们要重新核实神为了保护婚姻制度而赐给我们的有关律法。
第一章 圣经中的离婚
我们正在设法寻求这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的答案。这个问题是要找到婚姻制度的约束特性的真理。事实上,现在每一个教会和教派都已做出裁决,那就是在某种条件下,婚姻可以破裂。不仅离婚可以使婚姻破裂,而且离婚的人可允许再婚。
这样的允许被当作神的道来传讲。牧师们庄重地宣告,他们有充分的权力代表神,鼓励在某种条件下的离婚,并呼求神为已经与原配配偶离了婚、而又重新结婚的人作见证。
但是圣经对这类行为说了些什么呢?我们必须仔细地阅读圣经的全部教导,找到神在该问题上至高无上的意愿。
如果我们要明白圣经中有关婚姻和离婚的教导,就必须从理解圣经中的礼仪律法开始。我们必须明白正是在礼仪律法中,神首次提出婚姻和离婚的问题。
事实上,正是礼仪律法使当今的许多理论家相信,在圣经中有允许离婚和再婚的依据。他们没有领悟经文,误解圣经中的律法,他们无意之中用礼仪律法为今天的离婚作辩解,实际上是丑化了礼仪律法。
所以,我们要花一些时间来理解礼仪律法本身的特性,特别是与当今世界和教会的关系。然而我们研讨的中心,要集中于与婚姻和离婚特别相关的礼仪律法。
什么是礼仪律法
基督在世时用比喻来讲道,“若不用比喻,就不对他们讲”(马可福音4:34)。有些时候耶稣告诉别人,他用比喻讲;另一些时候,耶稣直接讲一个故事,根据该故事在圣经中的上下文,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比喻。例如有时用这样的话来开始一个故事或一段陈述:“天国好像…”,我们明白,如果耶稣用这样特定的引导词,就知道耶稣是在用比喻讲述。
比喻是一个具有天国道理的世上的故事,即一个取自世俗的故事或例证,用来说明与救恩相关的某个真理。比喻可以说明基督的死与复活等某方面的真理;也可以与信徒生命中所存在的信仰有关;可以是强调福音的传播,或者也可以是在预表审判日。
由于以色列民族就是福音故事中内在的一部分,有些比喻讲的就是神有关以色列的计划。例如:马太福音21:33~45,恶园户的比喻,耶稣是在预示神王国中要除去以色列民族,并赐与别人的事情。
在旧约圣经中神广泛应用了这一相同的讲道方法。神用礼仪律法规定了敬拜活动,用民法控制了以色列人的许多民意,我们从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其中的象征和预兆。
理论家们称这些律法为“礼仪律法”,因为以色列民族在世上现实而严格地遵从这些律法。但是当基督钉在十字架上后,这些律法现实的一面就不再要求遵从了。今天,只有这些律法内所蕴含的属天的含义仍然要延续下去。就在基督被钉十字架的时候,圣殿中至圣所的幔子被神用手指从上到下撕开,这就标志着按照原意、切实地持守礼仪律法的时代终止了。从那时候起,信徒的注意力要仅仅集中于礼仪律法所包含的属灵的教导。
事实上,当新约教会聚集在一起,来确定得救后的外邦人应遵从哪些礼仪律法时,他们得到的结论就是使徒行传15:28~29,
“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惟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淫。这几件你们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愿你们平安。”
根据这节经文,我们就能明白遵从礼仪律法的时代已经终止了。
礼仪律法含盖了全方位,从血祭、燔祭到诸如圣殿建造的尺寸和特征,以及有关种地或服饰等方面的事。
以色列按照律法的原意,遵从了这些律法,成为他们在世上的实践。但是在他们参与这些世上的事情时,他们应明白这些世上的事件只是神救恩计划的某种预兆或象征。在歌罗西书2:16~17,神强调了这一原则:
“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
礼仪律法中包含了有关婚姻的律法,其中有三条律法特别引人注目。
我们要很仔细地阅读这三条律法,这样我们就会理解当今教会,在离婚与离婚后再婚这些个问题上所处的极为尴尬的困境。
信徒与非信徒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
这三条律法中的第一条在申命记7:2~4,这条律法是在以色列人初次进入迦南地时所定,该律法说:
“耶和华你神将他们交给你击杀,那时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
这个诫命的第一部分预表的是信徒对没有得救的人的最终审判这一属灵的原则。这一事件将发生在审判日,信徒将作为最后审判的陪审员,审判那些因自己的罪而必将被永远消灭的人(哥林多前书6:2,启示录2:26~27),这一诫命的俗世的应用就是以色列必须消灭在迦南地的各个民族。
这一诫命的第二部分预表了信徒与非信徒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以色列民族代表了在基督里的信徒群体。异教民族包围着以色列,代表着世上充满了各种诱惑和试探,正如以色列民族的男子不要娶异教的妻子一样,信徒不要迷恋于世界,或者与世界“通婚”。
在以赛亚书52:11,神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律法:
“你们离开吧,离开吧,从巴比伦出来,不要沾不洁净的物。要从其中出来。你们扛抬耶和华器皿的人哪,务要自洁。”
在这节经文中,神告诫以色列人,要离开不洁净之物。按照字面的意思和俗世的应用,这节经文的含义是在说如果以色列人娶了异教的妻子,他们就要与异教的妻子离婚(申命记7:2~4)。在以斯拉记中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真理。
以斯拉记的最后两章揭示了以色列人所经历的这一十分悲伤、蒙受伤害的经历。在象尼希米和以斯拉这样的男子的领导下,许多以色列人返回了耶路撒冷。后来在耶路撒冷,他们看到他们当中的相当多的以色列男子娶了异教妻子,甚至生了孩子。这些我们在以斯拉记9:2~4可读到:
“因他们为自己和儿子娶了这些外邦女子为妻,以致圣洁的种类和这些国的民混杂。而且首领和官长在这事上为罪魁。我一听见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头发和胡须,惊惧忧闷而坐。凡为以色列神言语战兢的,都因这被掳归回之人所犯的罪聚集到我这里来。我就惊惧忧闷而坐,直到献晚祭的时候。”
为了制止这种严重违反申命记7:2~4诫命的行为,以色列的首领们作出了一个很重要、却令人难以接受的决定,他们作出了必须与异教妻子离婚的决定。以斯拉记10:2~3:
“属以拦的子孙,耶歇的儿子示迦尼对以斯拉说,我们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为妻,干犯了我们的神,然而以色列人还有指望。现在当与我们的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她们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战兢之人所议定的,按律法而行。”
这个决定是要按照律法行事。以赛亚书52:11,神颁布的律法是要那些沾染不洁之物的人离开那些不洁之物,其现实意义就是,如果以色列人娶异教女子为妻,他就必须要与其妻离婚。这正好就是以斯拉及其他以色列首领们对该律法的理解。在以斯拉记10:10~12写下了他们对该事件所作的决定:
“祭司以斯拉站起来,对他们说,你们有罪了。因你们娶了外邦的女子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恶。现在当向耶和华你们列祖的神认罪,遵行他的旨意,离绝这些国的民和外邦的女子。会众都大声回答说,我们必照着你的话行,”
从以斯拉记10:15~17可以进一步看到我们并没有误解这个问题:
“惟有亚撒黑的儿子约拿单,特瓦的儿子雅哈谢阻挡(或作总办)这事,并有米书兰和利未人沙比太帮助他们。被掳归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长按着宗族都指名见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办这事,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数。”
将以斯拉记最后两章与申命记7:2~4和以赛亚书52:11的诫命结合起来,我们就知道有关婚姻的第一条礼仪律法,它的属世的应用就是过去存在着圣经要求的离婚。如果有人违反了申命记7:2~4的律法,娶了异教女子为妻,以赛亚书52:11的律法判定他必须纠正这一有罪的行为,即与他的异教妻子离婚。
这些律法所预示的属灵含意或属天含义至今仍然有效。在哥林多前书6:14~17,神说:
“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旦的别名)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因为我们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做他们的神,他们要做我的子民。’又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
通过这条律法,神强调信徒与属于撒旦王国的一切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这可以是指我们不打算与他(她)结婚的某人,也可以是指我们缠绵于俗世,犹如与属世联姻一样的任何事情。
如果我们发现在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我们就要离开这样的事,要离开这样不洁的事情,这样的离弃世界就是神在以斯拉记最后两章的圣经中要求离婚所表示的内容。
我必须与未得救的配偶离婚吗?
当然,在我们面前理所当然地出现了另一个问题,既然以色列男子必须与已经结婚的异教妻子离婚,那么如何处理今天信徒与非信徒结婚的异教婚姻问题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前面所探讨的问题。
旧约圣经所说的俗世的情况是当有些以色列男子与其他民族的女子通婚时,必须通过离婚来终止这样的婚姻。在新约圣经中,如果神说“以色列”,即意味着信徒的群体。所以正如旧约时代以色列男子不得与异教女子结婚一样,新约时代以色列男子,即真信徒也不得娶未得救的女子为妻。那么这是不是说神也要信徒与未得救的妻子离婚呢?
哥林多前书7:12~13,神十分清楚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在彼得前书3:1,神进一步回答了这个问题。神说到那些嫁给了不信从道理的丈夫的妻子们,经文说:
“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
在这些经文中,神指出即使处于这样的婚姻状况,也不要离婚。因此我们看到申命记7:2~4和以赛亚书52:11所说的礼仪律法的俗世应用也不必再遵从,不能再以这一律法作为离婚的有效理由。
但是这些律法的属灵的含义今天仍然有效,任何人如果卷入或缠绵于俗世的事,达到犹如结婚一样的程度,他必须离弃该事,即他必须与该不洁净的联姻分离。
至此,我们已经明白了在基督走上十字架以前,如果一个男子违反了申命记7:2~4的律法,与某些异教女子结婚,就要要求他按照圣经的规定离婚。但是在基督死的时候,这一律法世俗方面的要求便终止了,正如哥林多前书7:12~13,哥林多后书6:14~17和彼得前书3:1等新约圣经的经文指出的那样。
可是,申命记7:2~4和以赛亚书52:11并不是有关结婚和离婚问题的仅有的礼仪律法。下一章我们将着重考虑有关婚姻圣洁性的其他礼仪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