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法是如何起草制订成文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
《投票权的普及性别平等:第 19 条(1920 年)赋予女性投票权。
消除门槛:第 24 条(1964 年)废除人头税,确保穷人投票权。》
《第 22 条(1951 年)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针对罗斯福连任四届的情况)。》
《1787 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旨在解决独立初期《邦联条例》下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的问题。》
《费城制宪会议(1787年5月-9月)会议规模:来自 12 个州(罗德岛州拒绝参加)的 55 名代表聚集费城独立厅。》《 55 名代表》
《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最终定稿上签字。》
《正式生效:1788年6月,第 9 个州(新罕布什尔州)批准后,宪法获得法律效力。新政府于 1789年3月4日 正式在纽约成立并施行该宪法。》
《结果:经过投票,代表们最终选择了单一总统制,但通过缩短任期和设立弹劾机制来抵消“潜在君主”的威胁。》
《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制度(Article V),在保持原文不变的基础上,以“附录”形式进行增补。截至 2026 年,美国共有 27 条 有效修正案。这两百多年间的修改逻辑可以概括为:从“保障民权”到“扩大民主”,再到“优化政府运作”。》
《奠定权利基石:《权利法案》(1-10 条)时间:1791 年核心:为了安抚反对派,明确禁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
《第二次制宪:内战后的“重建修正案”(13-15 条)
时间:1865-1870 年核心:废除奴隶制,重新定义公民权与平等。
重大变革:第 13 条:正式废除奴隶制。》
《第 14 条:极其关键。规定各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这后来成为民权运动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第 15 条:禁止因种族、肤色限制投票权。》
《投票权的普及性别平等:第 19 条(1920 年)赋予女性投票权。
消除门槛:第 24 条(1964 年)废除人头税,确保穷人投票权。》
《第 22 条(1951 年)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针对罗斯福连任四届的情况)。》
A:美国的宪法是如何起草制订成文
Al: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其起草过程的核心是 1787 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旨在解决独立初期《邦联条例》下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的问题。
以下是美国宪法从起草到成文的关键阶段:
1. 背景:邦联体制的危机权力分散:独立战争后,13 个州依据《邦联条例》组成的联盟非常松散,中央政府没有征税权、贸易管制权,也无法有效执行外交条约。谢斯起义:1787 年初发生的谢斯起义暴露了政府缺乏常备军、无法维护社会秩序的隐患,促使华盛顿等领导人决定寻求变革。
2. 费城制宪会议(1787年5月-9月)会议规模:来自 12 个州(罗德岛州拒绝参加)的 55 名代表聚集费城独立厅。核心人物:乔治·华盛顿:担任会议主席,以其威望确保会议的合法性。
詹姆斯·麦迪逊:被称为“宪法之父”,提出了联邦制的核心构想。戈文纳·莫里斯:执笔起草了宪法的最终文本,并撰写了著名的序言。伟大的妥协:代表们在“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利益之间反复博弈,最终达成“康涅狄格妥协”,确立了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和参议院(每州固定两名)的双院制结构。
3. 从草案到生效正式签署: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最终定稿上签字。各州批准:宪法随后送交各州。在这一过程中,汉密尔顿等人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进行辩护。
正式生效:1788年6月,第 9 个州(新罕布什尔州)批准后,宪法获得法律效力。新政府于 1789年3月4日 正式在纽约成立并施行该宪法。
4. 权力法案的补充起因:由于最初的宪法文本缺乏对个人权利的明确保障,部分代表拒绝签字。
结果:1791 年,作为对民众诉求的回应,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获得批准,成为成文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当时关于三权分立的具体辩论细节
Al: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关于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辩论并非停留在“要不要分立”的理论层面(当时绝大多数代表受孟德斯鸠影响,对此已有共识),而是集中在“如何分”以及“如何防范权力过度集中”的细节上。以下是当时辩论中火药味最浓的几个关键点:
1. 行政权: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这是辩论中最激烈的焦点之一。代表们对君主制有着本能的恐惧。一人派:詹姆斯·威尔逊主张设立单一首脑,认为这能保证政府的活力(Vigor)、果断和责任归属。多人派:弗吉尼亚州长伦道夫强烈反对,他将单一行政首脑称为“君主制的胚胎”,主张由三个人组成的委员会来行使行政权,以互相牵制。结果:经过投票,代表们最终选择了单一总统制,但通过缩短任期和设立弹劾机制来抵消“潜在君主”的威胁。
2. 行政与立法的“纠缠”:总统的否决权为了实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麦迪逊语),代表们争论总统是否应该拥有否决法律的权力。绝对否决权:汉密尔顿支持总统拥有像英国国王那样的绝对否决权,认为这是保护行政分支免受立法分支“侵蚀”的必需武器。反对意见:富兰克林等人对此深感忧虑,担心这会让总统凌驾于民意之上。妥协方案:确立了有限否决权,即总统可以退回法案,但国会两院若能以 2/3 多数再次通过,则否决无效。
3. 司法权:最弱的分支如何自保?在设计之初,司法部被认为是“最不危险的分支”(汉密尔顿语),因为它既没有“钱袋子”(财政权),也没有“剑柄子”(军权)。选拔权的博弈:起初《弗吉尼亚方案》建议由国会任命法官,但有人担心这会让法官变成国会的附庸。独立性的确立:最终决定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并规定法官任期终身且薪酬不得在任内削减。这确保了法官不必为了讨好选民或政客而歪曲法律。
4. 谁来监督宪法?关于“谁有权判定法律违宪”,当时也有不同方案。修订委员会方案:麦迪逊曾提议建立一个由总统和部分法官组成的“修订委员会”,在法律生效前进行审查。
结果:该提议被否决。代表们倾向于让司法和行政保持更清晰的边界,从而为后来马歇尔大法官确立“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留下了空间。
辩论核心逻辑: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完美总结了这些细节背后的意图:“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在组织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然后再迫使政府控制住它自己。”
A:看看修正案是如何在后续两百年间修改宪法的?
At: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制度(Article V),在保持原文不变的基础上,以“附录”形式进行增补。截至 2026 年,美国共有 27 条 有效修正案。这两百多年间的修改逻辑可以概括为:从“保障民权”到“扩大民主”,再到“优化政府运作”。
1. 奠定权利基石:《权利法案》(1-10 条)时间:1791 年核心:为了安抚反对派,明确禁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关键内容:
第 1 条:保障宗教、言论、新闻、集会及请愿自由。
第 2 条:保障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第 4-8 条: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免受非法搜查和残酷惩罚。
2. 第二次制宪:内战后的“重建修正案”(13-15 条)
时间:1865-1870 年核心:废除奴隶制,重新定义公民权与平等。
重大变革:第 13 条:正式废除奴隶制。
第 14 条:极其关键。规定各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这后来成为民权运动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第 15 条:禁止因种族、肤色限制投票权。
3. 民主的扩张:
投票权的普及性别平等:第 19 条(1920 年)赋予女性投票权。
消除门槛:第 24 条(1964 年)废除人头税,确保穷人投票权。
降低年龄:第 26 条(1971 年)将投票年龄降至 18 岁(背景是越战时期“够岁打仗就够岁投票”的诉求)。
4. 机制修补:政府运作的精细化总统任期:
第 22 条(1951 年)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针对罗斯福连任四届的情况)。
继任程序:第 25 条(1967 年)明确了总统因伤病无法视事时的权力移交程序。
漫长的等待:第 27 条(1992 年通过)其实是 1789 年提出的。它规定国会议员给自己涨工资必须在下届选举后才能生效。这条修正案跨越了 202 年 才完成批准。
总结:两百年的演变趋势阶段主要驱动力结果建国初期恐惧集权限制政府,保护个人(权利法案)内战时期国家统一废除奴隶制,确立法律平等进步主义时期社会正义赋予女性投票权、开征所得税现代时期行政规范细化总统任期、继任机制、投票年龄。
A:“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在组织一个由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首先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然后再迫使政府控制住它自己。”
《经过投票,代表们最终选择了单一总统制,但通过缩短任期和设立弹劾机制来抵消“潜在君主”的威胁。》
【谁】能够迫使政府控制住它自己?谁来监督宪法?谁有权判定法律违宪?立法院?司法院?反对党?新闻媒体?大法官?
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从 1953 年底开始,到 1954 年 9 月正式通过,历时约 9 个月。《历时约 9 个月。》
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广大群众的意见:这次意见征集是一次覆盖全国的民主制宪运动,主要分为“精英座谈”和“全民讨论”两个阶段。《精英座谈》《全民讨论》。
知识精英与各界人士讨论(1954年 3月-6月)在草案正式公布前,起草委员会首先在精英阶层内部征求意见。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了 8000 多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学术界、宗教界及无党派人士。历时两个多月,共收集到 5900 多条 修改意见。
《精英座谈》:组织了 8000 多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学术界、宗教界及无党派人士。历时两个多月,共收集到 5900 多条 修改意见。
《全民讨论》:全国规模的全民讨论(1954年 6月-9月)。1954 年 6 月 14 日,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开启了长达两个多月的全民互动。全国参加讨论的人数达 1.5 亿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各地的工矿、农村、学校和机关都召开了座谈会。共收到 118 万余条(一说 138 万余条)修改和补充意见。
例如,当时有人提议在宪法中明确写上“国家元首”字样,但毛泽东认为这种写法“不科学”,最终将其抹去。
《五四宪法》将【《国家元首》最终将其抹去。】相比较:【走资派邓小平恢复《国家元首》八年制。】【走资派习近平复辟《国家元首》终身制。】
经过广泛讨论后的修正稿,最终提交到第一届全国人大,并获得全票通过。
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进驻杭州西湖,历时77个日夜,几易其稿,最终奠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初稿。
毛泽东的案头摆满了各国的宪法资料。他开列了阅读书单,带头研读了苏联、法国、德国等社会主义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译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的方针。
宪法起草小组采取边学、边写、边改的模式。1954年2月17日拟定初稿,随后在京杭两地互动下,历经二读稿、三读稿、四读稿等,前前后后反复修改了七八次,字斟句酌。
1954年3月至6月,全国政协委员、各大行政区、省市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军队等各界代表共 8000 多人 参加了讨论。
讨论中,仅政协全国委员会组织的座谈会就分组开会 260 次。这 8000 多人共提出了 5900 多条 修改意见和疑问。
《1.5 亿人全民讨论(世界立宪史的奇迹)》: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6月16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全文,随即开启了声势浩大的全民大讨论。
时间与参与度: 从6月中旬到9月上旬,历时近三个月。全国共有 1.5 亿多人 参加讨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
海量意见: 广大群众共提出了 110 多万条 修改和补充意见(其中针对宪法草案正文的意见达 52 万多条,其余为针对同期的“五法草案”)。
最终,经过全民充分讨论修改后的宪法送审稿,在1954年9月20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 1197 名代表以全票赞成正式通过。
《七五宪法》的成文历经数年,具有浓厚的群众运动和全民大民主的结晶。1970年3月,毛泽东主席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修改宪法的建议。随后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
1970年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基本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并于当年9月12日发出通知,由基层单位组织广大群众进行全民讨论。
1975年1月5日至8日,中共十届二中全会讨论并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决定提请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17日当天,2864名代表一致通过了这部修改后的新宪法。
《1975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七五宪法》极为精简,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其核心政治主张如下:
1. 指导思想与阶级路线
确立指导思想: 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坚持基本路线: 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一元化领导: 明确“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2. 国家机构的重大调整
不设国家主席: 撤销了国家主席建制。《 撤销了国家主席建制》
统率武装力量: 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精简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幅精简了行政条文。
革委会体制: 确立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检察权转移: 撤销各级人民检察院,其职权改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3. 经济与社会生活
所有制形式: 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允许个体劳动: 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合法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允许个体劳动》
社员自留地: 规定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规定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4. 公民权利的特色规定
大鸣大放: 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写进宪法总纲,作为创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政治局面的新形式。《大鸣大放: 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写进宪法总纲》《创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政治局面》
罢工自由: 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增加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增加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1975年公开报导的新闻内容
1975年1月19日及随后数日的《人民日报》头版,以极大的篇幅刊登了修宪与四届人大的新闻。当时的舆论宣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核心论点:
人民民主的胜利: 报导强调,草案是“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反复讨论产生的,是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产物”。
工农兵占主体: 新闻特意指出,出席大会的代表中,工农兵代表占了百分之七十二,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工农兵占主体》《工农兵代表占了百分之七十二,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
张春桥的修宪报告: 1975年1月20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张春桥代表中共中央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报告中强调:这次修改宪法,是为了使宪法更加有利于巩固党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国内外热烈反响: 大会闭幕后,连续数天刊登全国各地军民热烈庆祝四届人大胜利召开、坚决拥护新宪法的通讯,以及亚非拉等友好国家发来的贺电。
您是否需要查阅1975年《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关于取消国家主席或大鸣大放的具体阐述原文?
A:关于取消国家主席或大鸣大放的具体阐述原文?
Al:关于1975年修宪中“取消国家主席”和“大鸣大放”的具体阐述,最权威的原始文献出处为:1975年1月13日张春桥代表中共中央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以下为您摘录该报告中关于这两项内容的报导原文和阐述字句:
关于“不设国家主席”的阐述原文《不设国家主席》
在张春桥的报告中,对不设国家主席并没有长篇大论的辩解,而是直接将其归入“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和“精简机构”的逻辑中。
【报告原文摘录】: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现在写进了修改草案总纲。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于不设国家主席,草案对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些规定,必将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符合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不设国家主席》
关于“大鸣大放”及“罢工自由”的阐述原文
报告对“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将其作为防止修正主义、保证人民监督权的重要社会主义新生事物。《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防止修正主义、保证人民监督权的重要社会主义新生事物。》
【报告原文摘录】:无法看到原文。都是1978年之后的官方和反共精英右派分子造谣抹黑妖魔化污名化《七五宪法》的内容。当然Al也无法搬到当时的原文。都被走资派特色政府的官网删除了。
《七五宪法》是从《五四宪法》原有文本中的“106条精简至《七五宪法》只有30条”的做法,在当时张春桥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被明确界定为“贯彻了群众路线”、“使宪法更加精干、明确,容易为群众所掌握”。《贯彻了群众路线》《使宪法更加精干、明确,容易为群众所掌握》。
在1975年《七五宪法》中,对于“工农兵”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有着非常特殊且鲜明的时代规定。
1975年宪法在“第一章 总纲”中,直接通过根本大法的条文,确立了工农兵在各级政权机关中的“绝对主体”地位: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原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1954年宪法中,类似的表述仅为“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未对代表的阶级成分作限制。
1975年宪法直接将“工农兵”三个字写入了政权组织条文,并用“为主体”一词进行了硬性定性。这在技术上意味着,任何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工农兵代表不占多数,就违背了这一条宪法的规定。
《任何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工农兵代表不占多数,就违背了这一条宪法的规定。》尽管宪法条文为了保持精简,没有写明“工农兵必须占百分之多少”的死板数字,但在实际执行和当时的政治运作中,存在着极高的硬性指导比例。
根据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闭幕后,《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公开报导的新闻数据显示,这一“为主体”的要求在换届选举中得到了极其彻底的贯彻:
实际出席人数: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为 2864人。
工农兵实际占比: 官方新闻特别强调,在全部代表中,工业、农业、军队(即工农兵)基层的代表,占了总数的 72%。妇女代表占比: 妇女代表占 22%。少数民族占比: 少数民族代表占 12%。
为了确保工农兵能够在不具备传统精英“竞选”能力的情况下顺利进入最高权力机关,1975年宪法在代表的产生方式上也做了重大的技术修改:法条表述: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的“无记名投票”等具体选举程序,改为了由党组织主导的“民主协商”。这种方式在当时技术上最直接的用处,就是能够通过行政和政治手段,直接把一线的钢铁工人、公社社员、连队战士成批地“协商”进代表名单里,从而在结果上百分之百地保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