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世界立宪史的奇迹
《五四宪法》将【《国家元首》最终将其抹去。】相比较:【走资派邓小平恢复《国家元首》八年制。】【走资派习近平复辟《国家元首》终身制。】
《五四宪法》为什么说是世界立宪史的奇迹?
《五四宪法》的起草有毛泽东带头历经几个月的时间完成。《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从 1953 年底开始,到 1954 年 9 月正式通过,历时约 9 个月。
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广大群众的意见:这次意见征集是一次覆盖全国的民主制宪运动,主要分为“精英座谈”和“全民讨论”两个阶段。
知识精英与各界人士讨论(1954年 3月-6月)在草案正式公布前,起草委员会首先在精英阶层内部征求意见。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了 8000 多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学术界、宗教界及无党派人士。历时两个多月,共收集到 5900 多条 修改意见。
全国规模的全民讨论(1954年 6月-9月)。1954 年 6 月 14 日,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开启了长达两个多月的全民互动。全国参加讨论的人数达 1.5 亿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各地的工矿、农村、学校和机关都召开了座谈会。共收到 118 万余条(一说 138 万余条)修改和补充意见。由于讨论氛围热烈,1954 年出生的孩子中,很多人被取名为“宪法”。
毛泽东强调起草宪法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起草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并据此对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
删减争议:例如,当时有人提议在宪法中明确写上“国家元首”字样,但毛泽东认为这种写法“不科学”,最终将其抹去。
《五四宪法》将【《国家元首》最终将其抹去。】相比较:【走资派邓小平恢复《国家元首》八年制。】【走资派习近平复辟《国家元首》终身制。】
定稿:经过广泛讨论后的修正稿,最终提交到第一届全国人大,并获得全票通过。
这次“大讨论”不仅是为了完善法律条文,更是为了让当时的新中国公民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法律启蒙和政治动员。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共有 33 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社会贤达组成。
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进驻杭州西湖,历时77个日夜,几易其稿,最终奠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初稿。
毛泽东的案头摆满了各国的宪法资料。他开列了阅读书单,带头研读了苏联、法国、德国等社会主义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译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的方针。
宪法起草小组采取边学、边写、边改的模式。1954年2月17日拟定初稿,随后在京杭两地互动下,历经二读稿、三读稿、四读稿等,前前后后反复修改了七八次,字斟句酌。
8000 人大讨论(精细化审议)
1954年3月,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后,并没有直接向社会公布,而是首先在全国各界的精英、骨干中展开了内部大讨论。
时间与人员: 1954年3月至6月,全国政协委员、各大行政区、省市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军队等各界代表共 8000 多人 参加了讨论。
反馈规模: 讨论中,仅政协全国委员会组织的座谈会就分组开会 260 次。这 8000 多人共提出了 5900 多条 修改意见和疑问。
典型修改例证:
针对草案中关于“由”字的争论,张奚若等委员在讨论时字字斟句酌地提出修改,展现了当时极其审慎的立法态度。
1.5 亿人全民讨论(世界立宪史的奇迹)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6月16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全文,随即开启了声势浩大的全民大讨论。
时间与参与度: 从6月中旬到9月上旬,历时近三个月。全国共有 1.5 亿多人 参加讨论(约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
海量意见: 广大群众共提出了 110 多万条 修改和补充意见(其中针对宪法草案正文的意见达 52 万多条,其余为针对同期的“五法草案”)。
根据民意作出的重大修改:
语言与宗教自由条款合并: 宪法草案原第3条第3款和第88条都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有群众建议两条有所重复,起草委员会采纳此意见,将第3条第3款删改,专注于民族文字和风俗,消除了冗余。
增设“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有群众提出,各民族不仅应当规定“发展”语言文字的自由,更应当保障“使用”的自由,起草委员会完全采纳,修改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最终,经过全民充分讨论修改后的宪法送审稿,在1954年9月20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 1197 名代表以全票赞成正式通过。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为 1226 人。其中,在通过《五四宪法》的表决中,实到会并参与投票的代表为 1197 名。
这些代表并不是按职业或阶层随意指派的,而是按照45个选举单位,根据法定的人口比例、地域及界别代表性,经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与间接选举产生的。
具体来说,1226 名代表分别代表了以下几大群体和单位:
按 45 个选举单位划分(地缘代表)
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特殊行政区、军队以及海外侨胞进行名额分配:
1. 省、直辖市及自治区代表
各省代表: 按照农村每 80 万人口选代表 1 人的比例选出。例如,人口大省四川省选出了 87 人,山东省选出了 77 人,江苏省选出了 67 人。
直辖市与大城市代表: 按照城市每 10 万人口选代表 1 人的比例选出。例如,上海市选出 63 人,北京市选出 28 人,天津市选出 28 人,武汉市选出 15 人。
自治区与特殊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13 人,西藏地方 9 人,昌都地区 3 人。
2. 军队代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 代表共有 60 人(由军队内部各级单独选举产生)。
3. 海外华侨代表
华侨: 代表共有 30 人(代表当时散居在世界各地的海外侨胞)。
按社会阶层与群体构成划分(界别代表)
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人民大会”,这 1200 多名代表展现了极广泛的社会阶层包容性:
各阶级与党派: 包含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工农模范: 来自基层的工业劳动模范(如王崇伦、郝建秀)和农业劳动模范(如李顺达、申纪兰)。
知识分子与社会贤达: 著名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教育家。例如年龄最大的代表——90多岁的齐白石。
工商界与宗教界: 包含开明士绅、民族工商界代表以及各宗教领袖。
少数民族代表: 共有 177 人,代表了全国 30 多个少数民族,实现了极高的人口覆盖率。
女性代表: 共有 147 人,首次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展现了中国女性的力量。
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有多少?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1226 名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共有 163 人,占代表总数的 13.3%。
具体构成为:
工人代表: 100 人(占比约 8.16%)
农民代表: 63 人(占比约 5.14%)
虽然第一届全国人大极具广泛性,但当时直接来自一线的工农代表数量并未达到半数以上,主要原因有三点:
特定历史时期的“民主联合”属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政权具有极其鲜明的“统一战线”色彩。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届全国人大安排了大量的民主党派人士(274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284人),这两部分群体合占了近 45% 的席位。
知识分子与各界贤达的吸纳: 当时需要大量有治理经验、专业技能以及社会声望的知识分子、工商界和宗教界代表来共同参与建国大业。
“工农”身份的认定标准: 当时统计的 163 人主要是指常年在工厂、农村一线从事体力劳动的纯基层劳动模范(如郝建秀、申纪兰等)。事实上,还有很多代表虽已担任党政军各级领导职务,但本身也是工农阶级出身。
工农比例的巅峰(1975年四届人大): 随着强调“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四届人大中工农代表比例曾猛增至 51.1%(工人28.2%,农民22.9%)。
《五四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被誉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石,其在世界立宪史上确实具有显著的历史地位和独特意义。
第一部人民宪法:结束了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立宪尝试,是第一部真正由人民参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奠定政治基石: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至今仍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框架。
过渡时期的总章程: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保障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奇迹般的制宪过程:全民大讨论:制宪过程中,全国约有1.5亿人参与讨论,征集意见达118万条。这种动员广度在世界宪法史中极为罕见。
科学的起草:由毛泽东亲自领导,广泛参考了苏联、东欧以及近代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宪法经验,力求实现“中国特色”与“国际经验”的结合。
社会主义立宪范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1936年苏联宪法,但它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国情,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独立自主的宪政道路提供了参考。
保障基本权利:首次在宪法层面对中国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做出详尽规定,体现了宪法的进步性。
历史传承性:现行的“八二宪法”被公认为是对“五四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继承与发展,证明了其制度设计的长久生命力。
关键洞察:
尽管受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其部分内容带有过渡性质,但《五四宪法》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使其在世界法治文明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建国前夕,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和公布的。
它总结了中国人民一百余年来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经验,确认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规定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对内对外的基本国策。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分7章60条,它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部在过渡时期起宪法性作用的政治文献。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的宪法,是全体中国人民搞社会主义建设和革命的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106条。
1954年9月15日,《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并由会议主席团公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它的特点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原则贯穿在毛泽东时代的整个宪法中。
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新中国前三十年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五宪法》是一部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法,全中国人民的宪法。
除序言外,共分4章30条。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用法律形式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真正的人民民主;全中国人民人人都可以通过“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取消了《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制度》;撤销检察机关的职权,改“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扩大了中国全体民的言论和罢工及造反的基本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