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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骑车遭割喉的13岁男孩已苏醒,目前无法说话

骑车遭割喉的13岁男孩已苏醒,目前无法说话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6-04-18 00:50:2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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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骑车遭割喉13岁男孩已苏醒,无法说话仅能文字交流,家属发声

4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其家属处获悉,在从ICU转入普通病房后,小宇已经苏醒,情况稳定。

骑车遭割喉的13岁男孩已苏醒,目前无法说话

家属说,小宇的精神状态比入院时已经好了很多,但目前仍旧没有办法开口说话,只能通过文字进行沟通。小宇曾经问家人,他什么时候才能回家。据媒体报道,村中私拉绳索,导致小宇被割喉的嫌疑人,目前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在处理该嫌疑人。

延伸阅读:

河南13岁男孩小宇骑电动车时,被老人私自拉设的绳索割喉一事,有了新进展。

4月14日,记者注意到,家属在水滴筹平台详细讲述此事经过。其称,小宇进行了气管连接手术,但仍有一段气管未能找到。



河南沁阳市柏香镇一街村村主任表示,目前受伤男孩已脱离生命危险,已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相关专家将在15日对男孩再次进行会诊,确定之后的手术方案。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孩治疗费用问题,柏香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当地已通过开通慈善捐款专用账户,接受企业等渠道的捐助,同时将患儿母亲的个人收款二维码张贴在村委会,方便社会爱心人士直接捐款。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渠道已筹措善款约65万元。柏香一街村村主任告诉记者,筹集到的善款基本可以覆盖目前的医疗费用。



记者注意到,男孩母亲郝女士发起的水滴筹已筹满60万元目标善款,共获超1万人次捐款。

4月14日,小宇的母亲告诉记者,她和孩子现在都在北京,小宇的身体情况一天比一天好了,“我挺想追责的”。

此前报道

据媒体4月11日报道,河南焦作,一村里老人为打玉米私拴绳子拦村道,致一13岁男孩儿骑车上学被锁喉,自己托着脑袋生生跑回了家。



事发路段。

事发地为村中一公共通行村道,拉绳者今年70岁左右,与受伤男孩同村。

男孩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救治,经确诊,男孩气管断裂,颈部创伤严重,肺内还存在积血等症状,病情危急,于4月12日晚转入北京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男孩母亲郝女士崩溃道:“我都不敢想,医生说救活救不活不知道,我可难受可难受了。”

村支书介绍,受伤男孩成绩优异,位列全校前三,其母亲患有白血病和乳腺癌,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记者了解到,目前事发一周,附近村民和同学、家长捐款上万元,拴绳人前后也仅出一万元,远不够治疗费用,当记者问及为什么挂绳子时,对方却直接挂断了电话。

据悉,该男孩正在ICU抢救,出事后一周的医药费已经花费20万,家中积蓄耗尽。目前基层政府、民政所、慈善机构、村民、学校、培训机构等都对受伤男孩进行了帮助。

律师:涉事村民或担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事发生后,有关“涉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网络上引发讨论。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村民在村内公共通行道路上私自横拉绳索。对于其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识,现阶段尚无明确信息。如未依法设置或警示不足,可能被认定为对不特定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行为人拉设绳索的行为具有明显危险性,且本应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危及生命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该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莎进一步分析称,行为人“预见”在公共通行道路上设置障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仍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还提到另一种情况。若行为人出于阻拦通行等目的,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仍持放任态度,则属于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述基于过失的情形相比,间接故意的情形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更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心态,属于故意犯罪,会被认为比过失犯罪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定罪评价和量刑上也更为严厉。”常莎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本案具体定性仍需结合现场情况及行为人主观状态综合判断。

此外,常莎表示,在民事责任方面,该路段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道路,村民无权擅自设置障碍物。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男孩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后续康复费用等。若造成伤残,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受伤男孩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常莎表示,男孩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出行为及安全保障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但具体到本案,还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男孩确实存在违规驾驶行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管义务,可能会在民事赔偿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不过,该违规骑行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道路中突发、隐蔽且危险的绳索障碍,那么即便存在违规骑行行为,在责任划分中,拉设绳索一方仍可能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此外,常莎还补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危险性、可预见性以及各方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男孩的违规骑行行为一般不影响涉事村民刑事责任认定,但可在刑事量刑及民事赔偿时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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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遭割喉的13岁男孩已苏醒,目前无法说话

红星新闻 2026-04-18 00:50:27

河南骑车遭割喉13岁男孩已苏醒,无法说话仅能文字交流,家属发声

4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其家属处获悉,在从ICU转入普通病房后,小宇已经苏醒,情况稳定。

骑车遭割喉的13岁男孩已苏醒,目前无法说话

家属说,小宇的精神状态比入院时已经好了很多,但目前仍旧没有办法开口说话,只能通过文字进行沟通。小宇曾经问家人,他什么时候才能回家。据媒体报道,村中私拉绳索,导致小宇被割喉的嫌疑人,目前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在处理该嫌疑人。

延伸阅读:

河南13岁男孩小宇骑电动车时,被老人私自拉设的绳索割喉一事,有了新进展。

4月14日,记者注意到,家属在水滴筹平台详细讲述此事经过。其称,小宇进行了气管连接手术,但仍有一段气管未能找到。



河南沁阳市柏香镇一街村村主任表示,目前受伤男孩已脱离生命危险,已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相关专家将在15日对男孩再次进行会诊,确定之后的手术方案。

针对网友关注的男孩治疗费用问题,柏香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当地已通过开通慈善捐款专用账户,接受企业等渠道的捐助,同时将患儿母亲的个人收款二维码张贴在村委会,方便社会爱心人士直接捐款。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渠道已筹措善款约65万元。柏香一街村村主任告诉记者,筹集到的善款基本可以覆盖目前的医疗费用。



记者注意到,男孩母亲郝女士发起的水滴筹已筹满60万元目标善款,共获超1万人次捐款。

4月14日,小宇的母亲告诉记者,她和孩子现在都在北京,小宇的身体情况一天比一天好了,“我挺想追责的”。

此前报道

据媒体4月11日报道,河南焦作,一村里老人为打玉米私拴绳子拦村道,致一13岁男孩儿骑车上学被锁喉,自己托着脑袋生生跑回了家。



事发路段。

事发地为村中一公共通行村道,拉绳者今年70岁左右,与受伤男孩同村。

男孩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救治,经确诊,男孩气管断裂,颈部创伤严重,肺内还存在积血等症状,病情危急,于4月12日晚转入北京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男孩母亲郝女士崩溃道:“我都不敢想,医生说救活救不活不知道,我可难受可难受了。”

村支书介绍,受伤男孩成绩优异,位列全校前三,其母亲患有白血病和乳腺癌,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记者了解到,目前事发一周,附近村民和同学、家长捐款上万元,拴绳人前后也仅出一万元,远不够治疗费用,当记者问及为什么挂绳子时,对方却直接挂断了电话。

据悉,该男孩正在ICU抢救,出事后一周的医药费已经花费20万,家中积蓄耗尽。目前基层政府、民政所、慈善机构、村民、学校、培训机构等都对受伤男孩进行了帮助。

律师:涉事村民或担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事发生后,有关“涉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网络上引发讨论。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村民在村内公共通行道路上私自横拉绳索。对于其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识,现阶段尚无明确信息。如未依法设置或警示不足,可能被认定为对不特定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行为人拉设绳索的行为具有明显危险性,且本应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危及生命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该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莎进一步分析称,行为人“预见”在公共通行道路上设置障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仍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还提到另一种情况。若行为人出于阻拦通行等目的,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仍持放任态度,则属于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述基于过失的情形相比,间接故意的情形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更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心态,属于故意犯罪,会被认为比过失犯罪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定罪评价和量刑上也更为严厉。”常莎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本案具体定性仍需结合现场情况及行为人主观状态综合判断。

此外,常莎表示,在民事责任方面,该路段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道路,村民无权擅自设置障碍物。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男孩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后续康复费用等。若造成伤残,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受伤男孩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常莎表示,男孩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出行为及安全保障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但具体到本案,还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男孩确实存在违规驾驶行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管义务,可能会在民事赔偿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不过,该违规骑行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道路中突发、隐蔽且危险的绳索障碍,那么即便存在违规骑行行为,在责任划分中,拉设绳索一方仍可能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此外,常莎还补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危险性、可预见性以及各方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男孩的违规骑行行为一般不影响涉事村民刑事责任认定,但可在刑事量刑及民事赔偿时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