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醒者的记事本

记录25年维权经历与近四年被精神病的真实遭遇。这里有法律文档、申诉记录,以及一个普通人在体制缝隙中的求索。不为煽情,只为留存一份不被抹去的证据。虽暂时身在泰国,文字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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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政府七里街道办及公安局消极对待群众呼声的检举信

(2026-04-05 21:06:51) 下一个

阆中市政府七里街道办及公安局消极对待群众呼声的检举信

检举人:何大才
身份证号:512930197006230693
联系电话:13031159592(微信同号)

本人何大才,于2026年1月4日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发帖《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事件报》,经转办至阆中市市长信箱后,由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及阆中市公安局作出回复。该回复不仅未正面回应本人反映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核心诉求,反而通过歪曲事实、恶意定性、隐瞒真相的方式,变相剥夺本人合法信访权利,阻碍正常维权路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检举如下:

一、七里街道办恶意定性,公然否定公民信访权利
七里街道办在回复中,将本人多年来针对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信访行为恶意定性为“进京上访专业户”,这一表述带有明显贬义,是对本人依法信访权利的公然否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本人的信访行为均基于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有明确的诉求和依据,绝非所谓的“专业上访”。七里街道办的这一定性,本质上是对公民信访权利的歧视和打压,目的是通过污名化手段,削弱本人信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掩盖自身存在的违法问题。

二、无端否定合法诉求,变相阻碍维权进程
本人因2001年劳资纠纷及后续人身权益被侵害,提出经济、名誉、精神损失赔偿诉求,均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然而,七里街道办在回复中,无端将这些诉求定性为“无理要求”,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或事实论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本人合法维权诉求的否定,变相阻碍本人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七里街道办的这一做法,涉嫌干涉公民维权权利,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隐瞒关键事实,刻意回避自身责任
回复中刻意隐瞒本人父亲生前多次到医院、阆中市政府各机构、公检法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在七里街道办静坐维权的事实。本人父亲的这些行为,是在本人被非法拘禁、强行送医后,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七里街道办对这一事实的隐瞒,回避了自身推诿不作为的责任,进一步凸显其干涉维权的主观故意。作为基层行政机关,七里街道办有义务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问题,而不是通过隐瞒事实、回避责任的方式,掩盖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和违法问题。

四、阆中市公安局歪曲事实,涉嫌越权执法、打击报复
阆中市公安局在回复中,将本人长期在北京、广东的合法居住行为歪曲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一表述严重违背事实。本人一直在北京、广东的居住均有合法的租房合同和居住证明,是正常的公民生活行为,并未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秩序。阆中市公安局的这一歪曲,涉嫌越权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阆中市公安局的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五、补充事实与证据
(一)关于精神鉴定的质疑
七里街道办提及“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本人作出精神病相关鉴定”,但本人从未见过该鉴定文书,也未参与任何鉴定程序、签署相关确认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人曾要求七里街道办提供完整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流程说明,但至今未获回应。
(二)医保缴纳的违规操作
本人从未自行缴纳医保,但医保平台记录显示,2022年2月28日有人以“长安校区”为单位为本人缴纳医保。结合本人2022年2月26日在北京遭绑架的事实,足以佐证该医保缴纳行为系七里街道办及关联人员提前预谋、违规操作,进一步印证其“人道主义救助”表述的虚假性。
(三)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的细节
2022年2月26日,本人在北京房山区租住处楼下被不明身份人员暴力绑架至阆中,在旅馆遭受40余日软暴力欺凌后,被以“见大领导”为由送入阆中市第三人民医院,收治近四年。2025年12月17日,七里街道办以探视本人病重母亲临时出院为条件,索要2万元人民币,涉嫌敲诈勒索。

六、检举请求
综上所述,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及阆中市公安局的回复存在恶意定性、否定合法诉求、隐瞒关键事实、歪曲事实等严重问题,涉嫌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和信访权利。本人强烈要求:
1、上级部门对该回复进行重新核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督促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及阆中市公安局正面回应本人的诉求,包括提供精神鉴定文书、说明医保缴纳情况、调查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行为等;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人的合法信权利,畅通维权路径,切实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检举人:何大才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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