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lease 房租要在每月5号前到期, 若逾期超过5号,每天要收25元late fee. 昨天5号周日,我提醒租户交房租,( 她有很多过去晚交历史),告诉她她正breaking lease,她说昨天交.今天我看她没交,又催了一次。她告诉我4号5号正好周末,所以根据州内法律要顺延到周一,不算晚交,她要告到州政府,说我harrass 她, 我怎么这老革命,从来没看到这等法律条文。有知道的,愿闻其详?这事该如何处理?
另外,此人是个realtor ,感觉很刁钻,准备暑期把她赶走。怕她拖欠房租太久太多,暑期赶走她时,损失更大。所以催促她尽快交租